奇闻:法院院长“原神”出壳成“法盲”,枉法多多真荒唐![原创]
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 作者:lili189 发表于:2008-6-22 14:58 查看:66327 回复:263
“原神”,即精神、灵魂。人如果“原神”出壳,就成了不知廉耻荣辱的躯壳。作为法官的“原神”,即为“党性、人性、良心、公平、正义”。如果此“原神”出壳,法官即变成没有“党性、人性、良心、公平、正义”的躯壳,成为“玩弄法律、强奸正义、扰乱社会、祸害百姓”的“法盲”,比“土匪、地痞、流氓”还可怕!他们披着法官的外衣,以“正义、公平”为化身,拿着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凭个人的意志与好恶,凭空捏造、公然枉法,危害社会。事发后,由于我国缺乏有效司法外部监督,他们也可以“独立执法”为由,变成“独立枉法”而不纠!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业务的副院长贾传建“原神”出壳,成“法盲”,自他主持该院的业务以来,枉法事件骤升,荒唐荒谬的枉法令法律界人士及法律专家“大跌眼镜”,致广大百姓及四海客商叫苦不迭!
该市微山县一案件经多年申诉、上访,最终胜诉,可为追偿49万多元的赔偿款,当事人向法院请客、送礼、送钱,花了53万多元。微山县另一当事人胜诉9万多元后,接受了上述当事人的教训,在网上公开拍卖“判决书”,以求多少得点就心满意足。
该市嘉祥县一当事人见状,学精了,每到周末、节假日,就主动带领法官到全国各地旅游景点去游玩,最后53万多元的官司仅化费了不到20万元,就“摆平”了法官,追偿回了赔偿款。他洋洋得意的说“在全市我是化得最少的,只要打官司最少要花50%以上,要不法官怎么能‘大头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该市金乡县的一当事人因出售了自产的一张28元的装饰板,经市法院来回多次判,最后判赔偿88万多元。致当事人变卖了住房,并扣了两人一年半的工资15000多元。当事人不服,经4年多的申诉、上访,最后全国人大限期中级法院改正。法院找到当事人说:“我们不能给你法律文书,因为如果给了你书面的东西,就证明我们错了,就要处理人。我们扣得你两人的工资,也不退了,当作执行费。我们判的88万的赔偿也不要了。就这样不了了之算啦。如果你同意,就怎么办;如果你不同样,你可以继续愿意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去告,我们奉陪到底!”。结果在亲友的劝说下,当事人被迫接受了法院的所谓“公平”的结果。当事人因28元的官司,化费了5万多元,历经4年多的时间,也未讨回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金乡县的另一当事人张义的仓储物被对方恶意违约将之“灭失”。济宁仲裁委以济仲裁字[2006]第9号裁决书,裁令对方赔偿39万余元。可是,由于对方向法院花了“血本”,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调阅案卷,连卷中证据也未见到的情况下,凭空捏造连对方想也不敢想,更不敢讲的所谓理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委的裁决书。当事人不服,多次赴京、省、市上访,并向美、英、德、意、法、德、俄总统及23国驻华大使,100余家国内外著名网站及平面媒体求助。济宁市委遂组成由法律专家、纪委、政法委、人大、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公安局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历经2个多月的彻查,于2006年12月29日形成书面结论。证明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属实,法院确系是在未见到任何卷中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意志凭空判的案。在市公安局会议室当众宣布了调查结果及结论,并要求法院“自查自纠”,法院“一把手”也当众表示“我们错了,自己该就是啦”。但会后,法院不仅未予纠正,为了掩盖枉法行为,一再怂恿对方以仓储费为由,另行起诉我方,被金乡县法院[2006]金民二初字第708号裁定书驳回。对方又上诉到济宁市中级法院,又被[2006]济民四终字349号判决书驳回。但中级法院副院长决心将枉法进行到底,在以上两个法律文书均已生效的情况下,又违背《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对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情况,应告知当事人按申诉处理”的规定,再次违法指定泗水县法院异地受理已有两个生效法律文书的同一当事人、同一案由的同一案件。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然枉法、对抗市委、拒不纠正,且继续其枉法行为的恶劣行径,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及多家国家、省市级媒体的震惊、愤怒和高度关注。多家媒体的记者前来调查采访,但有的被法院拒绝,有的被法院以“重金”封了口。《齐鲁晚报》记者坚持正义,不受诱惑,在法院拒绝采访的情况下,仍以《700吨园葱冷库内“蒸发”,受害人奔波两年多,未得到一分赔偿》为标题,将此案客观地进行了报道。
对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抗市委,藐视媒体,拒不纠正的行为,众多法律专家及记者也大惑不解“他们难道有天胆?”,经反复分析,原因只能有一个“他们收受了对方的巨额贿赂,事发后,想退,对方坚决不要。他们现在怕对方,而不怕你。他们硬顶,最后顶多纠正后给个处分而已。但是,如果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现在就纠正,对方就合以‘受贿罪’起诉他们。正如市检察院所说的那样‘枉法已构成,但现在尚未造成现实的伤亡事件,因此很难以枉法罪逮捕他们,如果发现受了贿,马上就可以逮捕他们’,因此他们面临着处分与逮捕的选择,他们当然会选择顶多最后给个处分的路子”。
下面再来看看该院副院长“原神”出壳,变成“法盲”后的可耻而荒谬的行为:
上述张义一案,张义经仲裁裁决胜诉后,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市检察院分管业务的检察长多次提醒法院副院长贾传建“公正处理”。当我本人当面要求其“不偏不向,公平处理”时,其竟惊讶地说‘你是怎么知道对方已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书’的?本来应该在你还不知道时,案子就判完了”。依法对方的“不予执行申请书”必须送达我方,怎么可能会有我方“不知道就判完了”的道理?难道该法院惯例如此?如此惯例,想不枉法都很难!
2006年11月6日贾院长来金乡与我座谈时说“你不服111号裁定书,渠道多的很,既可以上诉,也可以申请再审和复议,没必要采取过激的做法”。当时,令我大吃一惊:怎么堂堂的中级法院的业务院长,竟连我这个仅在大学里学过《法学概论》、《经济法》的人都不如!在该院陪同法官的明示下,他才知道对于仲裁 裁决,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我方仅能通过“申诉或申请启动‘院长监督程序’才能撤销该裁定的规定。
对方在中级法院的怂恿下,以所谓“仓储费”为由,另行起诉我方,被金乡法院[2006]金民二初字708号裁定书驳回后,对方上诉到中级法官又被正义法官的[2006]济民四终字349号判决书驳回。但中级法院副院长贾传建置《民事诉讼法》111条第五项而不顾,再次违法指定泗水县法院在对方未提出由泗水法院受理的《起诉状》的情况下,再行就同一当事人、同一案由、同一诉讼标的的同一案件重复受理,既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各国公认的民事诉讼原则,又违背“不起诉、不受理”的法理准则,更违背《民事诉讼法》111条第五项的规定。
最为荒谬的是同级、同一法院就同一当事人、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的同一案件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349号和223号“终审裁定”,自己拉的屎自己吃,自己打自己的脸。这就是以“公平、正义”自居的一级中级人民法院的所作所为,连土匪、地痞、流氓、泼妇都禁忌的行为,他们却在光天化日下表现的淋漓尽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贾传建的以上荒唐、荒谬、丑陋、卑鄙、无耻的枉法行为,说明法官如果“原神”出了壳,泯灭了“党性、人性、良心、公平、正义”,变成“法盲”,就会任意践踏法律,拿着法律当“蛋”玩,蹂躏公平和正义,祸害百姓和社会,成为当今我国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如此,公平、正义如何实现!和谐社会如何构建!
对此,我方大声质问:法院“独立执法”,也可以“独立枉法”吗?!是党领导法院还是法院领导党?!还有能管得着法院的组织和部门吗?!在我国,如果没有任何组织和部门能管得着、管得住法院,任其公然枉法,拒不纠正,祸害百姓,他们不就成了“老子天下第一”,有法无天了吗?!
在此,呼吁国内外各界人士、媒体行动起来为公平而呼唤,为正义而呐喊!呼吁有关部门和领导尽快解决此枉法事件,还法律以正义,还老百姓以公道!
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园59号:张胜利
电话:0537-8753800
手机:15965105099
2008年6月21日 |